2011-05-23 00:00:00 浏览数:0
关于给予郭艳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
学院各班级、学生会:
我院同学郭艳(公管2008级2班),在五一假期结束后,未按时返校,缺勤5天(5月3日—7日)。根据《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,应予记过处分。鉴于该同学认错态度较好,从轻处理,为教育本人,警示他人,经学工办研究决定,给予郭艳严重警告处分。
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